「審判中,該管法院對於逃亡中的被告可以對其他轄區的法院寄送
通緝書。」「調查中,司法警察在犯罪嫌疑人逃亡時,可對其他轄區的
檢察署寄送通緝書。」請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上面這兩種說法是否
完全正確?(25 分)
104 地特四等法律廉政刑訴法概要第2 題
通緝係由院、檢首長決定,通緝書應寄送各偵查機關。
擬答本題字數約397字
評分題號﹙作答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1 通緝之決定機關
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85條第1、3項,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長簽名。可見通緝之決定機關為法院、檢察署之首長,不包括司法警察(官)。
2 通緝之方法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刑訴§86)。
通緝之通知對象之所以僅限偵查機關,而並不包括各地法院,係因通緝犯逮捕原則上由偵查機關執行之(刑訴§87 Ⅰ)。
3 本題適用
1. 第1 種說法不完全正確
「審判中,該管法院對於逃亡中的被告可以對其他轄區的法院寄送通緝書。」之說法不完全正確,因為通知對象依第86條為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並不包括各地法院。
2. 第2 種說法不完全正確
「調查中,司法警察在犯罪嫌疑人逃亡時,可對其他轄區的檢察署寄送通緝書。」之說法不完全正確,因為通緝之決定機關為法院、檢察署之首長,不包括司法警察(官)。
2016年10月8日 星期六
司法警察想要調查證人
在調查中,司法警察想要調查證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應
該要如何進行?證人對於司法警察的調查是否負有到場的義務以及具結的
義務?(25 分)
104 地特四等法律廉政刑訴法概要第1 題
1 司法警察通知證人
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96 條之1 第1 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包括「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刑訴§196-1 Ⅱ準用§§71-1 Ⅱ、175 Ⅱ①~③)。」
通知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證人,應通知該監所長官(刑訴§196-1Ⅱ準用§73)。
通知書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 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刑訴§196-1 Ⅱ準用§175 Ⅳ)。
2 證人之義務
1. 並無到場之義務
證人經司法警察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並無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之規定(刑訴§196-1 Ⅱ未準用§71-1 Ⅰ後段),亦無得處罰鍰之規定(刑訴§196-1 Ⅱ未準用§178 Ⅰ),故證人對於司法警察的調查縱不到場,亦無不利益。
2. 並無具結之義務
證人經司法警察合法通知而到場陳述時,並無準用具結之規定(刑訴§196-1 Ⅱ未準用§186 Ⅰ),故司法警察並無命證人具結之權限。
該要如何進行?證人對於司法警察的調查是否負有到場的義務以及具結的
義務?(25 分)
104 地特四等法律廉政刑訴法概要第1 題
1 司法警察通知證人
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96 條之1 第1 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包括「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刑訴§196-1 Ⅱ準用§§71-1 Ⅱ、175 Ⅱ①~③)。」
通知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證人,應通知該監所長官(刑訴§196-1Ⅱ準用§73)。
通知書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 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刑訴§196-1 Ⅱ準用§175 Ⅳ)。
2 證人之義務
1. 並無到場之義務
證人經司法警察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並無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之規定(刑訴§196-1 Ⅱ未準用§71-1 Ⅰ後段),亦無得處罰鍰之規定(刑訴§196-1 Ⅱ未準用§178 Ⅰ),故證人對於司法警察的調查縱不到場,亦無不利益。
2. 並無具結之義務
證人經司法警察合法通知而到場陳述時,並無準用具結之規定(刑訴§196-1 Ⅱ未準用§186 Ⅰ),故司法警察並無命證人具結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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